机关各处室,厅属各单位:
现将《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度》印发你们,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。一要严格遵守决策制定程序,认真采取公众参与、专家论证、风险评估、合法性审查、集体决策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建议。二要严格落实合法性前置审查制度,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,不得提交上会研究。三要严格落实提交决策审查资料、时限等要求,不得以征求意见、会后审查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。
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
2020年3月11日
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度
第一条 为规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,保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,根据国务院《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》《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》《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》等要求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,是指国务院《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》第三条规定的事项。
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合法性审查,是指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进行审查。
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交讨论前,应当由厅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。厅办公室对重大行政决策是否落实合法性审查进行严格把关,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,不得提交上会讨论。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。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,可以明示法律风险后提交讨论。
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草案提交单位(以下简称“草案提交单位”)应当进行前期调研、论证,把公众参与、专家论证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程序,并根据实际需要向法规处提交相关决策材料,包括:
(一)《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材料提交单》(见附表);
(二)重大行政决策草案;
(三)制定背景、必要性、可行性和形成过程的说明;
(四)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依据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做法;
(五)调查研究报告;
(六)专家论证情况书面记录;
(七)征求意见 (包括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)及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记录;
(八)按《江西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办法》依法举行听证会的,提供相关书面记录;
(九)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;
(十)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。
草案提交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、可靠性负责。
第六条 厅法规处收到提交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后,查验材料是否齐全。材料不齐全的,及时告知草案提交单位补充齐全。
第七条 法规处收到重大行政决策相关材料后,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。情况复杂的,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。
第八条 法规处主要从下列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:
(一)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;
(二)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;
(三)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。
第九条 法规处组织对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,主要采取书面形式进行。根据需要,还可以采取实地调查研究或者召开论证会等形式。合法性审查应征询厅法律顾问、公职律师的意见。
第十条 法规处完成合法性审查后,应当出具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书,送交草案提交单位。
第十一条 草案提交单位应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,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、补充。
第十二条 对违反合法性审查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。
第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办理。
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原江西省工信委2015年12月29日发布的《江西省工信委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度》同时作废。
附表: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材料提交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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